确保法规真管用有实效
3月20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重大事项决定形式,对规范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决定》的出台,将对高质量推动地方性法规实施,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自2015年11月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围绕全市中心工作,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立足发展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制定出台了13部地方性法规,第14部地方性法规——全省首次跨省区域协同立法项目《商丘市淮海战役红色资源保护条例》正在提请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地方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不断得到发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从2023年检查《商丘市黄河故道湿地保护条例》和《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到2024年检查《商丘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和《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再到2025年拟开展《商丘市中心城区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商丘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采取执法调研、执法检查、听取专项报告、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手段,把地方立法的工作链条延伸至实施阶段,推动地方性法规落地见效,真正将“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
在《商丘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市直各单位所辖电子屏滚动播放条例5000余次,宣传栏张贴条例海报2000余张,小区围栏、建筑围挡等设置条例主题公益广告牌200余块,走进辖区社区、企业、单位、学校发放条例宣传页17万余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各学校将条例列入党课、团课,纳入思政课和道德讲堂授课计划,利用国旗下演讲、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宣讲,广泛开展践行条例演讲比赛等活动,增强了师生学习条例的自觉性。
在《商丘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我市实施赋权乡(镇、街道)消防执法,将居民住宅区的消防监督职责纳入乡(镇、街道)执法职责范围。制定了《商丘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商丘市居民住宅区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既明确了单位类别、处罚幅度、裁量认定阶次等内容,又明确了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促使条例在执行上更加公平、公正、合理。消防部门共检查住宅小区2719个次,基层一队一中心巡查19543个次,清理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15893辆次,基层乡(镇、街道)立案处罚8家次,督促整改火灾隐患23985处,法律实施的“实效性”进一步凸显。
在深入推进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也调研发现了法规贯彻实施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法规规定的制度规范没有得到较好落实、相关的配套规定没有及时制定、司法实践中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比较少、法规普及宣传的程度不高、对法规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大等。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决定》,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协调配合,拓宽地方性法规的适用深度和应用领域。
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推动地方性法规全面有效实施,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应有之义,对推进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纳入监察、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在全社会营造更加浓厚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发挥地方性法规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决定》明确,地方性法规的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
《决定》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规实施职责,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自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配套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及时制订贯彻实施方案,分解确定具体责任,细化明确权责清单,健全执法协调机制,推进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互通共享;各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更新、公示职责清单;监察机关加强监察监督,对违反地方性法规的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健全反馈机制,有关机关对法规执行、适用中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相应意见、建议,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决定》明确,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将地方性法规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监察、司法人员要带头学习、遵守、执行和运用地方性法规。同时,规定报社、电台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发布法规文本、解读法规内容、曝光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地方性法规。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益宣传、志愿服务等形式,营造地方性法规宣传的良好氛围。
为及时掌握法规实施情况,《决定》规定,地方性法规施行之日起满两年,主要负责法规实施的部门或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同时明确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一年后,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此外,还规定根据工作实际开展立法后评估和定期清理,推动法规修改、废止工作。
我市地方立法走过十年的光辉历程,正在从逐步解决“有没有”的问题,到实现立法“精细化”,继而转向推动法规实施做到“真管用”。相信随着系列举措的落实,我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水平将迈上新的台阶,为推动商丘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法治保障。
记者 刁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