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起诉离婚不准予又分居满一年判离婚
近日,商丘市法治与法学研究交流协会副会长、法务工作者王富兴代理的原告金某诉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谷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谷甲当月抚养费500元,直至谷甲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领取结婚证,2021年5月12日生育儿子谷甲,现跟随原告生活。2023年6月30日,原告以离婚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判决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属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后两人却因家务琐事生气,致夫妻感情不睦,2023年6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之后双方关系仍未好转,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原、被告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生儿子谷甲现年3周岁,一直跟随原告共同生活,且其年龄还小,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不宜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故由原告直接抚养较为适宜。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结合子女生活成长需求、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本院酌定孩子的抚养费为每月5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王 冰 梁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