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主持:王 冰 绘图:胡莉萍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林伙同李某非、刘某、王某民(均已判刑)、李某军(在逃)、谭某波(在逃)、丁某阳(已死亡)等人经预谋,对永城市芒山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丁窑村的一处古墓葬进行了盗掘。其间,丁某阳在该古墓中窒息死亡,李某非、谭某波晕倒。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林伙同他人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丁窖村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林系犯罪未遂的问题,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李某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某林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永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贾成宇认为,古墓葬是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着历史记忆、生活智慧和礼俗信仰,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等行为。盗掘古墓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便构成犯罪既遂。这一起盗掘行为,在实施盗掘古墓葬过程中,因丁某阳意外死亡及李某非、谭某波晕倒而停止,并未盗掘出任何文物,但属于行为犯罪,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