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印发《加强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全市小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明确物业管理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实施方案》对涉及职能的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划分。
对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实施方案》也都有了明确规定。
主管部门采取实地检查、专项复查、联合督查等措施,依法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推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和星级评定制度,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保障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淘汰服务不到位、群众意见大且投诉多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责任机制,及时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不规范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制止小区内违反治安、消防、人防、环保、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按规定向公安消防、综合行政执法、人防等职能部门报告。
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并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小区竣工交付满2年且尚未出售、附赠的车库、车位,开发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招租,不得闲置,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督促。当规划停车场所不能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时,在符合相关规范的情况下,合理设定或通过改造增加小区停车场所,减轻停车压力。
业主委员会应每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老旧小区整治后,具备条件的,可参照旧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选聘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业化有偿物业服务或准物业服务;对于因环境条件限制,无法开展专业物业服务或准物业服务的小区,由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社区(村)为基本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实施以保洁、保绿、保安、消防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性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