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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近亲属不同意尸检 应承担相应责任

2024-12-30 22:56:40 来源:商丘网-京九晚报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6日,高某某因身体不适前往被告某卫生室就诊,就诊时因突发心脏骤停,于17时30分紧急拨打120急救电话,宁陵县中医院于17时56分赶至现场时,高某某已经死亡。事故发生后,某卫生室既未提起尸检申请,也未告知原告进行尸检。2023年10月27日18时20分,宁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向原告楚某某(高某某丈夫)发出《尸检及尸体处理行政告知书》,原告楚某某在接收告知人处签字但未提起尸检申请。后原告提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因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检,死因不明,鉴定机构不予鉴定。

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赔偿原告353650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从而无法通过鉴定获知双方责任大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对本案予以综合考虑,对双方责任进行划分。被告的医务人员在为高某某治疗中,高某某出现异常并导致死亡,在死亡原因不明的情况下,被告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妥善封存保留治疗所使用的药品、残液,但其未采取相关措施,是导致丧失鉴定条件的原因之一。高某某在被告某卫生室死亡,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死者家属提示了进行尸检及拒绝尸检的风险,因此被告对此存在过错。被告虽未提示原告尸检,但是否进行尸检的决定权在原告,原告在接收到宁陵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尸检及尸体处理行政告知书》后,未提起尸检申请,致使高某某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明,进而无法客观判断被告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与患者高某某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原告为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故结合本案中各当事人所存在的过错,本院综合分析对相关责任进行划分,酌情确定原告自行承担60%的责任,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