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分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创新立法模式,对全面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显得尤为及时且必要。
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单纯依靠中央立法难以全面覆盖所有问题和需求,而地方在解决实际问题时,往往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或法律条款的不完善,使得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社会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区域协同立法不仅可以解决地方“都不管”和“都要管”的跨区域问题,而且它鼓励地方之间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探索解决社会治理难题的新思路、新方法。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探索区域协同立法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适应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需要。区域协同立法是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立法形式。随着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区域合作的日益加深,传统的以行政区划为界线的立法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区域协调发展要求,因此需要通过区域协同立法来加强区域间的立法合作。二是解决跨区域治理难题。我国的行政区划制度对一些公共事项进行了人为的分割,但实质上这些事项需要一体化管理,如针对流域生态保护问题,不同区域之间往往存在利益冲突和治理难题,需要通过协同立法统一规范,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合作,共同应对。三是法律层面的明确支持。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和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都明确授予地方可以开展协同立法的权力,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正当性诘问。四是实践中的成功案例与经验。在实践中,京津冀、长三角、川渝等区域在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协同立法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成功案例为未来其他地区开展协同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和参考。
区域协同立法并非适用于所有领域,而是仅适用于那些跨行政区域而在实际管理中又需要统一规范的领域。首先是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领域。大气、水流具有跨域性特征,依靠单一行政区域的管理难以有效解决,因此需要通过协同立法,制定统一的治理标准和措施,各地区共同协作发力才能解决这类问题。其次是优化营商环境领域。为了促进区域内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需要协同立法清理阻碍要素流动的法规、规章,并逐步统一投资经营的法规制度,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最后是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在区域内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情况下,可以共同规划区域内社会事业的发展,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统一标准要求,实现相互联结贯通。
区域协同立法在实践中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复合型协同立法,即为适应区域协调发展需要,针对多个方面的事项进行协同立法,如协调发展规划、产业结构政策、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二是部分条款一致性协同立法,即对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或相对人的行为在不同行政区划呈现出的不同表现形式,分别制定不同的立法条款。三是内容一致型协同立法,即区域内各省、市在同一时间段分别审议通过一个内容完全一致或基本相同的法规文本。可以看出,以上三种立法形式展现了区域协同立法由松散型协同立法向紧密型协同立法的迈进过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区域协同立法,将倒逼地方立法主体在立法理念上从“各自为政”向“协同并进”转变,通过加强跨区域立法协同,有效破解地方立法碎片化、同质化难题,提升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商丘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