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人民防空权利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包括获得人防信息咨询、疏散指导、工程掩蔽、接受人防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的权利等;每个公民都必须依法承担人防义务,包括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根据需要参加人防专业队,保护人防设施、设备,参加群众防空组织等。
在众多人民防空义务中,与企事业单位、普通公民关系最密切的是一项“地下的义务”: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无论是开发商承建的城市住宅小区、商店、旅馆,还是有关单位建设的教学楼、办公楼、医院等,都必须依此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绝不能漏建、少建或者随意不建。《人民防空法》还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除了“地下的义务”,单位和个人还要履行“空中的义务”,就是支持配合一般建在楼顶的防空警报建设管理工作。
此外,对于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一些部门还要根据国家统一安排,结合本单位工作建立群众防空组织,公民个人也要根据需要参加群众防空组织。
每个人都是人民防空的重要参与者,享有人民防空权利与义务,但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要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增强国防观念,时刻谨记“人民防空,利国利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支持和保障人防工程建设,接受人民防空教育培训,增强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本报融媒体记者 葛蓓蓓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