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主持:王 冰 绘图:胡莉萍
基本案情:2023年5月,段某在商丘某食品公司支付238元办理会员卡,用于在该公司旗下多处门店消费。段某在多处门店消费后,对会员权益每日两次的使用限制不满,认为某食品公司构成侵权,遂起诉至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某食品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其损失1万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法院判决:梁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某食品公司对其有侵权行为造成损失,段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段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此案办案法官高纪平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害等法律后果的行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过错。赔礼道歉是指责令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公开认错、表示歉意,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本案中,段某办理会员卡用于在相关门店消费时享受优惠待遇,因每日使用会员卡超过两次被拒,诉请某食品公司赔偿损失。但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遭受何种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故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段某在本案中不存在人身权被侵害的事实,其请求某食品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