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是一名小学学生。2019年10月22日,原告在上体育课跑步时摔伤,经诊断为:右胫骨远端骺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右内踝骨折。原告要求所在学校承担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体育课是教育部门规定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尽到了安全教育责任,最终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若平时学校疏于安全教育,造成校园伤害的,学校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人,在进行体育活动时,未尽安全防范义务,对自己受到的伤害有一定责任,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在开展正常教学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其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并附加无过失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校方无过失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审理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合计107723元。
法官说法:夏邑县人民法院济阳法庭法官金景利表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牵动着亿万家长的心。学生校园安全不仅依赖于学校开展的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措施,同样需要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提升其自我防范意识。只有密切家校的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才能更有效地为孩子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