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陵县人民法院柳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使原、被告双方深切感受到了司法温暖和人文关怀,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某于2023年1月16日下午乘坐被告彭某某顺风车,从江苏省苏州市返回宁陵县柳河镇家中。车辆途经商丘市至宁陵县路段清凉寺大道时,该路段当时处于维修中,道路崎岖不平,行驶中造成颠簸,致使原告受伤。当时原告并未感觉身体不适且未向被告提出身体受伤,等到返回家中十几个小时后,原告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就医,被告知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第二天,原告家人与被告联系,双方对受伤事实说法不一。报警后,交警部门未作处理,保险公司也拒绝理赔。之后,原告不断往返医院接受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原告为此把被告诉至法院,因原告证据原因,不断起诉撤诉,造成原告诉讼成本不断增加,之后双方不断纠缠。
今年6月,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案件分到柳河人民法庭,由柳河法庭庭长李涛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李涛秉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及为民解忧、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宗旨,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站在法律层面为双方分析该案件的积弊,讲清其中的缘由。经过五轮面对面、背对背调解,最后原、被告庭后达成了调解,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并当场履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至此,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原、被告双方也摒弃前嫌,握手言和。
柳河人民法庭在基层案件审理中,始终牢固树立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理念,努力让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充分运用调解办案方式,努力使每一起调解案件都能达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