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但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总会发生摩擦和矛盾,若处理不好,小则相见如仇,大则两败俱伤,得不偿失。近日,梁园区人民法院平台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甲赔偿原告刘某乙、孙某某医疗费损失2572元。
今年5月,被告刘某甲因邻里琐事与原告刘某乙、孙某某的孙子发生纠纷,进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刘某甲将原告刘某乙、孙某某致伤。次日,二原告因伤到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孙某某伤情为左髋部损伤,住院3天,共支出医疗费3494.26元。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乙夫妇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5000元,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是本案纠纷的起因,综合在案证据,原、被告在造成双方发生冲突上均有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官经过审理后,认定二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刘某甲承担70%的责任,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刘某甲赔偿医疗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2572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办案法官认为:“邻里纠纷无小事,处理好邻里关系,才能营造和谐社会环境。而因为生活琐事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打人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