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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赠与他人财产 妻子能否起诉赠与无效

2024-11-21 01:26:35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原告宋某与第三人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并未进行约定。2021年徐某与被告孙某相识,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徐某在与孙某交往期间,于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分3次共计向孙某微信转账20余万元,通过银行卡分2次共转账2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1.5万元;通过淘宝为孙某购买价值1.52万元的手表一只、价值1.2万余元的LV包一个。另查明,被告孙某在与徐某恋爱期间,还为徐某购买衣物及生活用品。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宋某与第三人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与孙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徐某未经宋某同意,向孙某转款,应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显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夫妻财产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因此,孙某应向原告返还第三人徐某赠与的款项。法院判决: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某由第三人徐某赠与的24万余元。

法官说法:梁园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双八法庭庭长、员额法官刘春梅表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婚外情关系不但是违反该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意见。因婚外情而私自向婚外第三者赠与款项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而且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依法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婚外第三者应将所收取的财物依法返还。法官希望每个人都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洁身自好,切莫落得“人财两空”和“颜面尽失”的下场。

本栏主持:王 冰 绘图:胡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