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一、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要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大的“特”就“特”在坚持党的领导。要坚决反对和抵制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观点。在我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
二、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
深化改革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的推动,改革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法治的保障。一方面,法律应当适应改革需求,为改革保驾护航,形成改革的重要推动力。要坚决破除束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障碍,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跟进一步。另一方面,重大改革应做到于法有据,彰显改革的法治特性、法治的权威属性,强化法律对于改革主体行为的指引功能和预期功能。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夯实基础,以良法促进善治。
三、坚持将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坚持科学立法。要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始终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我国的国体、政体不改变,这是办好中国一切事情的根本前提。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过程中,不断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坚持严格执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要率先突破。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通过全面推进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经济治理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加强综合执法人才的培养,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力度。
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规范司法权力运行,进一步健全公检法司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不断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让司法活动在制约中运行,在监督中展开。
坚持全民守法。要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借鉴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成果相结合。注重搞好公共法律服务等基础性工作,为社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和保障,健全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化配套制度改革。
(作者系中共商丘市委党校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