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11月4日,记者从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要求,经研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对河南省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据介绍,本次调整的对象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2023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此次调整采取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其中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伤残一级,150元;伤残二级,140元;伤残三级,130元;伤残四级,120元;伤残五级,110元;伤残六级,100元。
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以后伤残津贴和供养抚恤金最低标准每三年核定调整一次。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209元/人/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为:配偶1711元/人/月(孤寡老人1882元/人/月),其他亲属1283元/人/月(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411元/人/月)。
此外,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132元的50%、40%、30%核定,即3566元、2853元、2140元。
记者 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