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豫东监狱、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驻豫东监狱检察室、睢阳公证处联合制定了《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提存工作制度(试行)》。
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办案机关对犯罪行为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之一,是一种可以在程序和实体上从宽处理的办案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深入做好罪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作,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促进罪犯认罪悔罪。该制度中的提存公证是指公证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债务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该制度中的提存人为罪犯,提存受领人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害人或近亲属)。
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制度的制定,不仅有效保障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原告的经济利益,也促进了罪犯认罪悔罪,以及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财产权益保护。需要注意和提醒的是,按照《民法典》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该制度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款提存期限为五年,自提存之日起领取人超过五年还未领取赔偿款的,由公证机构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