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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让看孩子 探望权该如何行使

2024-10-10 02:00:51 来源: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王某与彭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年5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女儿归彭某抚养,儿子归王某抚养,对于探视权未作约定。王某曾多次联系彭某要求探望女儿,但没有得到彭某协助,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彭某解除婚姻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不仅仅是王某满足亲情的需要,亦对其女身心发展有益,双方当事人均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合理安排,妥善处理,建立良好的亲情关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审理后,法院判决:王某可每周六上午探望女儿一次,至女儿成年,彭某应予协助;在女儿自愿的情况下,自女儿放暑假之日起,王某可从彭某处将女儿接走与其共同生活居住10日;自女儿放寒假之日起,王某可从彭某将女儿接走与其共同生活居住5日,至女儿成年;期满之日下午6时前王某将女儿送回,彭某应予协助。

  法官说法:永城市人民法院酂城法庭庭长刘辉认为,探望权,又名探视权,是指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看望、交往的权利。我国《民法典》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探望权,不仅是实现父或母对子女亲权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亦是离婚后弥补在非探望期间对子女陪伴上的缺失,有利于增进亲情的交流,是子女健康成长道路上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父母双方应以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为前提,不剥夺孩子享有父爱/母爱的权利,在面对孩子时,应抛开私人恩怨,积极进行沟通协商,视孩子的具体生活、学习状况,采取和平的方式进行探望,让孩子拥有完整的父爱和母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