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光 答民生之问
——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开创新局面
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以立法“小切口”构建法治“大格局”,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商丘实践贡献人大力量。
坚持内容重质量——高标准
市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法规项目化、项目目标化、目标节点化、节点责任化”的工作机制,坚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
提高站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把中央要求、市委部署、群众期盼和发展管理需要统一到具体法规中。借力“外脑”,通过组织推荐、定向邀请等形式,选聘法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以及语言文字等领域的专家组建立法咨询专家库,为提升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精细化水平提供强大智力支持。深耕内容,以“小快灵”为立法的主要形式,确保地方立法“需要几条就立几条”,条条都是“干货”,做到了“条条管用”“条条不可或缺”。如针对扬尘污染问题,不分章节,制定仅有28条内容的《商丘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围绕人民群众对提升供水服务水平、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的强烈要求,先后制定《商丘市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商丘市城市供水条例》,构建了城市供水从“水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的法规体系。
坚持契合地方性——显特色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也是地方立法存在的价值所在。市人大常委会立足客观实际,注重地方特色、体现商丘标识,立法工作较好地体现了立法的地方特色。
增强针对性,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靶向聚焦、精细立法,确保每一部法规都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市人大常委会获得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就是《商丘古城保护条例》,针对商丘古城特色,分别对古城城墙、城郭、水域以及历史街巷规定了具体的保护措施;在《商丘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制定中,针对商丘是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现状,专门增加了农业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的三项规定。提高适用性,注重“立、改、废”并举,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清理制度,定期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及时修改、废止不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要求的法规。彰显区域性,将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保障和深化商丘地方特色的重要途径,与淮海经济区四省五市协作推进淮海战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立法工作,通过协同立法保护区域内淮海战役红色遗址遗存,既实现商丘特色的红色历史文化资源,又谱写跨省区域协同立法的时代新篇。
坚持开门听民声——顺民意
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原则和要求贯穿到立法全流程,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新期待。
开门纳谏,通过公告、调研、走访、座谈、论证评估、立法协商等方式立体化、多维度、全覆盖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与基层群众零距离、面对面,直接掌握原汁原味的“第一手”资料,将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立法工作中。回应热点,将人民群众迫切要求的立法事项及时列入立法审议项目,先后制定了13部与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凝聚共识,强化立法联系点履职保障,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关于法规草案、立法规划计划等意见、建议,今年制定的《商丘市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条例》《商丘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分别收集意见、建议51条、116条,采纳率均高于75%。
坚持宣传全方位——促氛围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在确定高质量立法目标的基础上,同步策划宣传工作,提升社会知晓率,为法规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宣传贯穿始终,突出对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重大课题、重大活动、重大内容的集中宣传,进而保障法规的贯彻执行。统筹各方渠道,注重依托主流媒体和网站等,公布法规立项、起草、审议、批准、实施等情况,并及时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对法规进行专业解读。凝聚宣传合力,坚持把法治宣传与代表活动、监督工作等结合起来,打通基层宣传“最后一公里”,增强人民群众遵守地方性法规的自觉性。
坚持监督全过程——重实效
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
完善工作机制,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推动法规落地生根、发挥效力。严格执法检查,地方性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建议药方”。强化跟踪问效,通过反馈问题自行改、相关部门协同改、重大问题请示改的方式,在守正创新中不断提升监督质效,推动问题全面整改;组织进一步跟踪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予以通报,力求把执法检查工作做实做透,切实增强法律监督实效。
本报融媒体记者 刁志远 通讯员 刘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