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浇地意外触电死亡 供电公司有无过错

2024-09-12 00:02:38 来源:商丘日报

  本栏主持:王 冰 绘图:胡莉萍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4日下午,杨某与其父杨某某在庄南地浇豆角,杨某把水泵灌满水,杨某某插上水泵电源后发现杨某倒在了水泵旁边,赶紧拔下电源插头,接着拨打了120电话。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发现杨某已经心搏骤停,立即对其进行抢救,后由救护车将杨某送至市中医院继续抢救。入院时受害人无生命体征,4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杨某家属认为杨某的死亡是因为供电公司对供电设备安全疏于管理导致设备存在安全问题,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本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线路为低压线路,故本案应遵循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杨某某在庭审中,承认引发事故的农业灌溉水泵的所有权是自己,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以及《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规定:农村用户应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因此,在末端安装、维护漏电保护器是用电户自己的义务,而非供电部门的责任。因此本案被告既非涉案供电设施的所有人,也非涉案供电设施的管理人,原告方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方对受害人杨某的死亡有法定理由的过错,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虞城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庭长陈学勤认为,本案中,原告方将杨某死亡的原因归咎于供电单位没有对相关设施尽到其应尽的义务,但其在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杨某死亡与供电单位存在直接关系,农用灌溉水泵用电设施归属权为用户本人所有,供电单位并不对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已履行告知安全用电义务的前提下,用户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因此,尽管杨某及其家人的遭遇令人同情,但不能将失去亲人的痛苦迁移到无关人员或群体上,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