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成功监督立案一起虚假诉讼案
处暑到,热还不止;白露到,秋意渐浓。近日,一位中年男人风尘仆仆地来到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找到该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曹广峰,了解马某、侯某某虚假诉讼的两起民事案件再审进展情况。
这位中年男人姓夏,8年前,由于债务人的假合同,导致其在起诉过程中历尽艰辛、饱尝痛苦。最终,因曹广峰在办案中发现了其中端倪,才让造假的债务人及其同伙付出了沉重代价,夏某某的案件也出现了转机。曹广峰告诉他,永城市人民法院已于7月15日对马某、侯某某虚假诉讼的两起民事判决作出再审决定,目前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
闻听此言,夏某某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泪水扑簌簌往下落,无声诉说着虚假“天价合同”给他带来的心灵和物质的双重伤害。
“法托”伪造“天价合同”
2014年10月,夏某某在永城市某热力公司工作期间,时任经理马某向其借款660万元,夏某某通过4次转账将借款转给了马某。由于二人私交甚好,借款时没有说明还款时间。
后来,夏某某数次口头向马某催要欠款,均无结果。2016年1月11日,夏某某向法院起诉马某偿还660万元借款及利息。同年3月29日,夏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次日,法院查封了马某6套房产。同年10月20日,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马某对享有的346.8万元债权及收益转让给夏某某,抵偿借款360万元及利息。2017年10月20日前,马某偿还夏某某剩余的300万元借款。
然而,调解书生效后,马某并没有履行偿还义务。还款日期将至,马某担心自己的4套房产被法院拍卖执行,便让10年前结识的“法托”侯某某出主意。
接下来,侯某某为马某逃避债务进行了一系列“神操作”。在没有任何买卖关系的情况下,侯某某与马某签订4份虚假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侯某某以600万元的价格购买马某4套房产,签订日期虚构为2014年;私刻“某面粉有限公司”印章,伪造与该公司的小麦购销合同和委托书,形成350余万元的虚假购房流水账,并让马某书写了350万元的虚假收条。2017年4月13日、14日,侯某某又指使他人向马某之子、侯某某前妻等人的银行卡账户来回转款,形成了240.5万元的虚假房款。
在夏某某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查封马某房产期间,侯某某将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和350万元虚假收条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确认侯某某与马某于2014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2018年4月,在夏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进行网拍期间,侯某某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同年5月21日法院裁定驳回。侯某某遂持上述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不得执行马某出售给侯某某的4套房产,夏某某的民事权益因此受到侵害。
检察官慧眼察秋毫
马某、侯某某炮制的“天价合同”时隔多年如何被发觉?还得从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拒不执行判决案说起。
由于马某没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偿还义务,2023年5月18日,夏某某以马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以马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曹广峰在审查中发现,法院向马某送达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是要求马某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不能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为此,2023年8月9日,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马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马某为确保房产掌控在自己手中,是否与侯某某私下签订协议?侯某某向法庭提供的小麦购销合同及委托书是否真实?侯某某向法庭提供的部分关键证据原件被烧是否有人故意所为……”不捕决定作出后,曹广峰从马某闪烁其词的交代中敏锐捕捉到案件疑点,他怀疑马某与侯某某在民事诉讼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有虚假诉讼犯罪的嫌疑。
为查明马某的供述是否真实,曹广峰在补充侦查提纲中列举了8个问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查清马某、侯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后,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在检察机关的侦查引导下,公安机关通过鉴定发现侯某某向法院提交的小麦购销合同及委托书中的签名及印章均系伪造,购房款流水账虚假。马某、侯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浮出水面。
然而,曹广峰在办理该案时发现公安机关仅对马某进行了立案侦查,没有对侯某某进行立案侦查,认为侯某某利用与马某签订的虚假购房合同、虚假房款流水账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其行为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遂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侯某某归案后,拒不交代与马某合谋虚假诉讼行为,企图逃脱罪责。
2023年11月23日,公安机关以马某、侯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同年11月30日,马某、侯某某被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环节,面对检察官的凌厉攻势和查实证据,侯某某无法自圆其说,最终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提起公诉后,法院于今年4月23日作出判决,马某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侯某某犯虚假诉讼罪于2024年7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写好办案“后半篇文章”
虚假诉讼可能存在于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其行为方式多样、隐蔽性强。纵观整个案件,侯某某向法院提交伪造的关键证据,承办法官没有认真核对审查,导致虚假证据进入审判流程,发生错误判决。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坚持系统集成、一体履职,没有就案办案、一诉了之,而是凭借着敏锐的洞察力巧妙破局,与民行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分析案情,研判民事审判出现的问题。民行部门针对法院作出的两份错误民事判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加大案件审查力度,提高甄别判断能力,及时发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并依法惩处,积极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
今年2月26日,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送达两份再审检察建议书。为让法院顺利接受检察建议,4月18日,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亚东列席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就再审检察建议和案件有关情况发表意见。法院也对马某、侯某某虚假诉讼的两起民事判决作出再审决定。
为给债权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经曹广峰与公安机关做工作,马某偿还夏某某20万元和一套房产,并列出还款计划,得到夏某某的谅解。侯某某家人将租赁马某的房屋租金32.7万元退还夏某某。
“每一起案件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如我在诉’之心办好每一起案件,是我们检察官坚守的办案底线,也是我们办案的最高标准!”曹广峰告诉记者,在办理该案时,该院按照依法接续监督、内部线索移送等办案机制要求,成功监督立案这起虚假诉讼案,从严打击了虚假诉讼犯罪,依法维护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最大限度保护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