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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退款”不是“零元购” 恶意“薅羊毛”要不得

2024-09-05 03:52:42 来源: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闫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价值200元的酒精炉,闫某在收到货物后,因对货物不满意为由向平台上申请“仅退款”。商家周某不同意,并告知闫某需撤销“仅退款”申请,不喜欢可申请“退货退款”。根据平台极速退款规则,平台直接退还了闫某200元货款。最终平台对该笔订单做出了“仅退款”处理,并对商家周某作出罚款47元的处罚。周某在与闫某沟通无果后,便将闫某起诉至永城市人民法院,要求退还200元货款及47元罚金。

  调解结案:调解员李秀荣认为该案金额较小,调解成功率较高,遂秉持“只有小标的、没有小案件”的司法理念,通过微信平台多次对周某、闫某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在李秀荣的耐心调解下,闫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违诚信,同意退还150元货款,周某也表示同意,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本案得以及时履行。此纠纷的快速处理,既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矛盾纠纷化解效率,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网络营商环境。

  法官说法:当前,“仅退款”服务已经成为国内各大电商平台的“标配”,明确消费者可在一定条件下,向商家发起只退款不退货的申请。但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部分消费者利用该机制“薅羊毛”的现象,商家承担了“钱货两空”的损失。此案中,从法律层面,商家如约交付了货物,闫某应当支付货款,否则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道德层面,通过恶意“薅羊毛”的方式占小便宜,既破坏了诚实守信的交易原则,也对网络营商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通过细致入微的疏导工作,调解员使双方理解各自的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消费者不能抱有“仅退款”就是“零元购”的占便宜想法,这样既损害了商家利益,也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