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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患者洗澡摔倒 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2024-08-29 00:11:55 来源: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原告小王的父亲王某到被告高某经营的澡堂洗澡。王某在洗澡时,由于头晕摔倒撞击到玻璃门,致重型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王认为,父亲的死亡是因为经营者高某对澡堂的安全管理有疏漏,遂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某赔偿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患有高血压病,曾因摔伤动过开颅手术,平时需要服药控制。高某为顾客提供了防滑拖鞋,墙上贴有“饮酒者、高血压患者,禁止下池”“洗澡须穿防滑拖鞋,小心地滑、谨防滑倒,否则后果自负”等明显提醒字样。王某摔倒后,高某第一时间拨打了120,通知家属到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王某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病,不听从“注意保护头部”的医嘱,仍然独自去澡堂洗澡,自陷风险,这才出了事故造成死亡,责任应当自己承担。小王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父王某的死亡与高某有因果关系。该院依法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小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虞城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庭长陈学勤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本案中的澡堂负责人高某明确告知消费者应该注意的安全事项,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应当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因此法院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本栏主持:王 冰 绘图:胡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