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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豫1421环催字【2024】4号

2024-08-23 00:16:26 来源:商丘日报

  个人姓名:黄建国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42519730127571X

  住址:河南省虞城县王集乡李大夫庄村

  2023年8月31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民权县吴屯水库进行无人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在民权县吴屯水库东南角、商丘市第四水厂取水口西侧,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有工人在实施抽沙活动,饮用水水面呈现黄色进入吴屯水库内。沙坑北侧有两个暗管,一个正在向河道内排放沉淀后的抽沙废水,排入饮用水水源地的废水呈黄色。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之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1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豫1421环罚决字(2023)7号)对你作出: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贰拾陆万壹仟壹佰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在《商丘日报》进行公告送达。

  你于2024年2月4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上述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对黄建国等在地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擅自建设与饮用水无关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处以贰拾陆万壹仟壹佰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我局将依法向民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凡玲

  电话:0370-8526889

  地址:民权县和平路与江山大道交叉口

  邮政编码:476800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