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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需户口簿、全国通办……

婚姻登记还将有哪些变化?

2024-08-20 07:38:32 商丘日报

  近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意见稿》修订之后,以往要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或将不再出现。

  办理婚姻登记或将不再需要户口簿

  8月19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修订草案,体现了民法典涉及“婚姻家庭”的最新法律规定。

  “最近,在网上看到了关于《意见稿》的消息,很多人关注的就是办理结婚登记不需要提供户口簿。”市民刘先生说,如果《意见稿》通过,那么以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就不需要户口簿了,对于很多人来说办理结婚登记更加方便。

  梁园区婚姻登记处负责人李静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上级部门下发的《意见稿》,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发布之前,民政部门就逐级下发了征求意见稿,可见此次主要是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了解,《意见稿》在结婚登记环节删去了提供户口簿的要求。其第八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婚姻登记或将不再有地域限制

  “许多人都知道,办理婚姻登记,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该在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李静表示,近年来,我国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已逐步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进行了修正。去年,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扩大。调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规定的材料,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李静说,如果选择在常住地办理婚姻登记,按照规定是要提供在常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的居住证。而《意见稿》则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

  据介绍,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意见稿》第七条明确,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意见稿》中所提的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或离婚登记,没有出现户口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要求。”李静说,按照《意见稿》中相关内容来理解,就是双方可以共同到任何地方的婚姻登记机关就可以申请结婚或离婚登记。

  撤销婚姻情形更加清晰

  “《意见稿》中明确了隐瞒重大疾病的可以撤销婚姻,这点非常好。”有网友就《意见稿》发表评论说,对于一些通过相亲等方式走入婚姻殿堂的人来说,因为没有强制婚前体检的要求,确实存在这方面的担心。

  《意见稿》明确了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第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在《民法典》施行后,婚姻登记机关就没有撤销婚姻的权力了。”李静说,《民法典》施行后,如果出现胁迫等被迫结婚的情况,当事人应前往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此外,《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收到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意见稿》对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保留了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中的四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现行规定中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则被删除。

  据悉,公众如对修订草案有修改意见,可在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mzbhunyin@163.com,或者通过信函方式进行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9月11日。

本报融媒体记者 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