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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贷款再转借他人 此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2024-08-15 03:55:45 来源: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张某与邓某为朋友关系,邓某以周转资金之名向张某借款2万元。张某听闻朋友困难,很想帮忙,但手头并不宽裕,碍于好友之间的情谊,便从某网络借贷平台借款2万元。张某将借款转借给邓某后,张某每日向网络平台支付借贷利息。后经张某多次催要,邓某还款4430元,剩余借款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张某一气之下提起诉讼,要求邓某将剩余欠款一次性付清,并按照网络平台借贷平台收取的利息偿还利息。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23年8月25日向邓某出借2万元,该出借资金系张某从网络借贷平台借款获取,邓某已归还本金443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张某出借给邓某的款项来源于银行贷款,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邓某因该合同取得的款项2万元,应予以返还,扣除已返还的4430元,邓某应向张某返还本金15570元,并自出借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用。最终判决:邓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5570元及资金占用费用。

  法官说法:夏邑县人民法院王集法庭庭长蒋昊伸表示,本案中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出借给朋友,虽出于“好心”,解朋友燃眉之急,但此种“套娃式”借贷行为既违背了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民间借贷出借人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违反了贷款时所承诺的贷款用途,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此种情形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看似“两肋插刀”的义气行为,实则造成了利益损失,严重的可能会造成自身无力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从而影响个人征信。倘若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