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安全非儿戏 切莫害人又害己
近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判决被告人陈某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扣押在睢县公安局的陈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7月至2023年8月,陈某从商丘购进某品牌净水设备,在自己家中将自来水接入设备过滤后灌装成桶,在没有进行质量检测的情况下,以桶装饮用水的名义销售,共计销售金额约10.5万元,获利约2万元。经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陈某生产的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大肠菌群不符合GB19298-2014标准要求。2023年8月17日,陈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睢县人民法院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判决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司法机关坚决予以打击。有的伪劣产品虽然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在此,法官也告诫销售者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为一己私利触碰法律红线,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消费者也应该擦亮眼睛,一旦权益受到侵害,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王 冰 梁晓晨 通讯员 付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