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钱千万元锒铛入狱 为何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儿子刘某平在安徽省亳州市做药材、钢材生意为由,骗取汪某亮、秦某芝、汪某生、孟某华等56人共计人民币1030.25万元,除支付部分利息外,造成集资人损失1001.11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非法集资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涉及被害人众多,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对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1.11万元责令退赔56名被害人。
法官说法:永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贾成宇认为,本案审理中,最疑难的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集资诈骗罪?这就需要明确两种罪名的区分。从本案看,在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均难以界定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其关键在于被告人的主观意图,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称其儿子在毫州做药材、钢材生意,但是综合本案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生意的存在,且被告人将所筹集的资金用于个人的挥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中第七条规定,可以认定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此案以集资诈骗罪定罪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