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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已施行

预付式消费要订立书面合同

2024-07-03 04:03:34 商丘日报

  “充值办了卡,还没消费完,商家就关门跑路了……”近年来,很多消费者都遇到了预付式消费带来的问题。7月2日,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1日起施行。预付式消费、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聚焦当前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

  预付式消费商家“跑路”难维权

  “我在睢县中央大街与凤城大道交叉口向北100米处路东的孚顺车养护认证店办的保养卡及洗车卡,充值的钱还没用完,该店却关门了,不知道剩余的钱怎么追回。”近日,家住睢县的吕先生在一商家进行了预付式消费后,遇到了烦心事。“办的300元的洗车卡,一共就用了3次。办的359元2次的保养卡(含机油、机滤),一次都没用呢!”吕先生说。

  家住睢阳区的杨女士同样因为预付式消费而遭受财产损失。“2023年4月和5月,我在云端游泳健身会所信华建国店陆续给孩子交了4.5万余元的一对一课程。该店在当年10月关门,此后迟迟不退还剩余的3.4万余元课程费用。”杨女士说,虽然该游泳健身会所的负责人承诺退费,但一直以“没钱”为由推诿,现在会所负责人电话都不接,彻底联系不上了。

  市消费者协会负责人就此表示,12315热线所接到的预付式消费投诉非常多,因为涉及金额小、商家“失联”或“跑路”等诸多原因,处理起来十分困难。“《条例》施行后,对于预付式消费有明确规定,可以说这将给预付式消费戴上‘金箍’,使消费者的权益可以得到更好保障。”该负责人说。

  预付式消费强化经营者的“三个义务”

  “花钱办卡,商家‘跑路’,卡上余额难追回。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引发的纠纷一直是投诉的热点、难点。”该负责人表示,《条例》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设立“书面合同”义务。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强化“按约履行”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

  明确“事中告知”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此外,《条例》对押金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事先与消费者约定退还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时限,不得对退还押金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还。

  该负责人说,《条例》细化了有关行政部门职责,比如要求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开展消费预警和风险提示,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强对经营者的普法宣传、行政指导和合规指引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更好地形成齐抓共管的政府合力,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消费维权方面的职能作用。

  预付式消费时这些方面要注意

  “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前,要谨慎选择商家,理性消费,认清自身实际需要,尽量避免较大数额的充值办卡,单次充值不宜过多,不要轻信各种优惠活动。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较好的经营者。”该负责人说,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因信息不透明而处于劣势地位,在资金安全、服务质量、合同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所以,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一定要谨慎选择商家。

  此外,要认真审阅预付式消费合同。预付式消费应与商家签订正式合同,电子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确保合同可随时调取查看。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

  “办理预付卡后,消费者要注意保留证据,向商家索要发票、收据,保管好消费打卡记录,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该负责人说,每次消费后都要仔细核对所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金额,及时掌握卡内余额变动。除此之外,消费者付款时要使用商户专用收款码,拒绝私下转账。消费者如遇到消费纠纷,应及时联系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及时向消费者组织或有关部门投诉。消费者在平时消费时也要留心观察经营者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如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本报融媒体记者 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