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别墅、开豪车、经营多家公司的“老板”,如今资金紧张,以月息二分至五分不等的高息向你借款……近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例提醒市民:警惕向你高息借款的“老板”,切莫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2010年以来,张三(化名)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以明显高于银行的利率为诱饵,约定月息二分至五分不等的高息,以借款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张三通过平时住别墅、开豪车,开设有宾馆、酒店、歌舞厅、服务公司、装潢公司等方式“包装”自己,让很多人认为他资金雄厚,可以放心把钱借给他。部分集资参与人“口口相传”,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进行公开宣传。张三分别向李某某、倪某等36人,向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两家单位吸收资金1.3亿余元。案发前后归还本金5000万余元,支付利息700万余元,造成损失7263万余元。
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张三明知已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吸收的资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利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骗取陈某、某公司等630万余元。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巨额财产无法返还,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已资不抵债,隐瞒没有偿还能力的事实,利用高息为诱饵,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最终判决张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张三违法所得7800余万元,予以追缴,返还各集资参与人。
一审判决后,张三不服,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不法分子通过承诺高息借款的方式诱骗群众投入资金已成为常见的犯罪手段。此外,不法分子还打着艺术品投资、网络科技、养老保健等投资理财的幌子,行非法集资之实,致使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
法官提醒:面对层出不穷的投资理财形式,广大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学会辨别非法集资,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通过正规渠道理性开展投资理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