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7月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通知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应高于12%且不应低于5%。此外,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行确定。
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7525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睢阳区、梁园区、示范区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100元,神火分中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000元,虞城县、夏邑县、柘城县、宁陵县、民权县、睢县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00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比照单位职工执行,其缴存基数低于2024年度缴存下限标准的,将自动调整至2024年度缴存下限标准。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06元,睢阳区、梁园区、示范区月缴存额下限为210元,神火分中心月缴存额下限为200元,虞城县、夏邑县、柘城县、宁陵县、民权县、睢县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
记者 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