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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未成年人发裸照 “隔空猥亵”能否构成犯罪

2024-05-09 03:56:47 来源: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韩某某为寻求刺激、满足欲望,通过手机软件结识被害人侯某某(女,9岁),利用手机微信聊天,多次诱骗被害人侯某某向韩某某发送裸体照片供其观看,并通过微信向侯某某发送自己的下体照片及淫秽文字、图片。被害人母亲发现后报警,被告人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行为。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利用微信多次向不满十四岁的儿童索要裸体照,并发送自己下体照片及淫秽文字、图片,诱骗未成年人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据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说法:随着网络的普及,未成年人越来越早地接触到短视频平台、社交平台、游戏等网络媒介。但是网络世界纷繁复杂、泥沙俱下,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防范意识薄弱,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便给了不法分子乘虚而入的机会。睢阳区人民法院新城法庭副庭长朱凤菊表示,在一般理解中,猥亵需要身体接触。其实不然,“隔空”亦可构成猥亵。“隔空猥亵”不同于传统的猥亵行为,是利用网络实施的非接触式猥亵,虽然没有直接的现实的肢体接触,但社会危害性并不低于传统的猥亵犯罪行为,且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更为隐蔽,难以让家长、老师等发现,一旦发生,将对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更大的伤害。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网络监管机构要不断加大网络空间的监管力度,学校和家长也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教育引导,各尽其责、共同发力,避免孩子们坠入陌生人精心设置的陷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