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不是商家的引流工具

来源:商丘日报 05-06 02:11:44

  镜头对着正在用餐的顾客,商家却躲在手机后面。随着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加速融合,消费者一不小心就“被直播”的现象很普遍。近日,媒体调查发现,一些商家借助短视频平台招揽生意,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便对真实消费场景进行直播或拍摄,把顾客作为营销引流的工具。

  所谓“被直播”,是指商家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对真实的消费场景进行直播或拍摄,将消费者的日常行为公之于众。这种行为在餐馆、健身房、理发店等场所尤为常见。商家往往以“提高知名度”“赚点流量”为由,试图通过消费者的真实行为吸引更多的潜在顾客。然而,他们却忽视了消费者的感受,将消费者置于一个尴尬甚至危险的境地。

  从法律角度来看,商家的“被直播”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同时,隐私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商家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直播或拍摄,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从道德层面来看,商家的“被直播”行为也违背了商业伦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尊重的关系。然而,在这种“被直播”的模式下,商家却将消费者视为一种营销工具,利用消费者的真实行为来吸引更多的潜在顾客。这种行为不仅缺乏对消费者的尊重,更是一种对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践踏。

  更为严重的是,“被直播”行为还可能泄露消费者的敏感隐私信息,如面部特征、行踪轨迹等。这些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取,就可能被用于非法活动,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我们必须高度警惕这种“被直播”现象背后的潜在风险。

  面对这种“被直播”现象,我们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首先,商家应该树立尊重消费者的意识,在直播或拍摄前征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加强自律,遵守商业伦理和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商家“被直播”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对于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直播或拍摄的商家,应该依法予以严惩,以儆效尤。同时,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和管理,要求平台建立健全的用户隐私保护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最后,作为消费者自身也应该提高维权意识。当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应该勇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向商家提出抗议、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保护自己的隐私信息不被泄露。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