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鄂两地检察机关联手成功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
“我院与贵院联手办理的一起跨省行刑反向衔接案,作为成功办案经验,昨天在我院全体干警会上作了经验介绍。”“感谢贵院在办案中给予我院的大力帮助,我们将以此次办案为契机,积极探索开展深层次与异地检察机关联动协作机制,持续强化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力度,提高行刑反向衔接的效率和精准度,助推社会治理效能进一步提升……”
4月12日下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干警白卫峰接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会龙的电话,反馈两地检察院跨省成功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后的成效和后续强化工作。
“这既是豫鄂两地检察院能动履职、加强协作办理跨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成功案例,也是我院办理的商丘市检察机关跨省行刑反向衔接的首个案例。”谈及此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崔荣秀说。
办案中遇到的难题
今年1月份,柘城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在办理鲁某某、余某某、万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因鲁某某等3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1月24日,该院依法对鲁某某、余某某、万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依据《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内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该院负责刑检工作的第二检察部将此案移送负责行政检察工作的第四检察部。
第四检察部受理案件后,围绕鲁某某等3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处罚必要性、时效性及案件管辖进行了审查,发现3人户籍所在地、违法行为地均为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相关规定,应将案件移交南漳县公安机关对3人给予行政处罚。
此次行刑反向衔接涉及两省,检察机关该如何打通区域限制,开展反向衔接工作?在制发检察意见后,又该如何跟踪督促异地行政机关落实行政处罚,确保处罚能顺利衔接、真正落地?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向南漳县公安局作出检察意见前,决定向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寻求帮助。
豫鄂两地形成的共识
河南、湖北同属华中地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两省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在不断加强。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向市人民检察院汇报此案后,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启动同步跟进指导机制,又帮助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与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建立了联系。两地检察院及时对检察机关内部跨省行刑反向衔接的协作与配合进行了沟通,并就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拟跨省制发检察意见书征得南漳县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会龙了解情况后,立即向院领导请示,并按程序与当地公安局沟通联系,全力支持配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工作。
行刑反向衔接不仅是制发检察意见书,更要跟踪督促行政机关,确保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尽快落实到位。在向南漳县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后,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协助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意见落实情况予以持续监督。为保障异地涉案财物罚没执行顺利衔接,两地检察院与公安局商议,四方就规范涉案财物处置及处罚反复商议达成共识,为公检两家工作顺利推进架起一座桥梁。2月5日,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漳县公安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并持续跟踪监督。
3月15日,南漳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鲁某某、余某某、万某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不同程度的罚款及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3月26日,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南漳县人民检察院邮寄的南漳县公安局对鲁某某等3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南漳县公安局对鲁某某等3人的处罚决定内容均落实到位,实现了行刑反向衔接的闭环。
高质效办案的生动实践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是健全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体现了行刑反向衔接在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重要性,也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占比持续下降,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不起诉案件也有增多。行刑反向衔接机制避免对被不起诉人遗漏行政责任承担问题的出现,更有利于实现效率与公平在执法与司法环节的平衡。
“回顾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面对异地落实检察意见的诸多困难与挑战,深感双方合作之真诚、协调之顺畅。在我们共同经历的落实一起行刑反向衔接案件过程中,贵院展现出的敬业精神、高效协作、无私奉献精神及作风使我们深受启发和感动……”办理此案后,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向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发出一封感谢信,对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的鼎力支持与无私帮助表示感谢,希望豫鄂两地检察院友谊与合作长存。
南漳县人民检察院在该院官微中发布办理此案的文章,文章中总结道:“作为沟通的桥梁,我们始终保持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了案件既‘接得住’又‘接得稳’,更‘接得好’。此次合作,不仅是豫鄂两地检察院之间的一次成功交流,也是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的一次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