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拒绝未成年人不应有“例外”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然而,当前部分网吧还提供棋牌、密室等非电脑上网服务,这些场所可否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行政案件,判决认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无论是否提供上网服务,均构成违法违规,据此支持行政机关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棋牌室的经营者予以处罚。
本案中,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某公司经营的网吧内设棋牌室里,有4名未成年人在打麻将,遂将该情况反映至延庆区文化和旅游局。延庆区文旅局调查后,以该公司构成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为由,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对某公司作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以并没有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为由,向延庆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带有棋牌、密室等服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向未成年提供上网服务是否违法违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可以看出,是否为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并非违法裁量标准,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才是裁量标准。提供棋牌、密室等非电脑上网服务的网吧,也不能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未将网络服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分开,棋牌室当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一部分。该公司虽然没有为该4名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但是其接受未成年人进入其经营场所的行为构成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的“接纳”行为。法院据此支持行政机关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棋牌室的经营者予以处罚。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个别经营主体仍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扩大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范围,找寻监管漏洞,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实现自身利益。
网吧拒绝未成年人不应有“例外”。作为规范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办理有利于震慑存在侥幸心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杜绝接纳未成年人乱象,进而有助于预防、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应继续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度、深度,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