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条例》在工作纪律中,增写了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聚焦到由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导致的基层负担过重问题,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驰而不息抓作风、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第五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政策解读】《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并规定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形式主义根源是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而政绩观是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事业观在干事创业中的集中体现,广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和践行造福人民的政绩观。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政策解读】《条例》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规定新增一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即“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条例》第一百一十八第二款充实规定,增写“创建示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的处分规定,实施规范问责、精准定位问责对象,厘清责任边界,夯实问责责任,这是从讲政治高度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政策解读】《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违纪情形中新增三项规定,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要把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桎梏、“套路”中解脱出来,让广大干部把心思用在干事业上、把精力投到抓落实中,为基层松绑减负,促干部担当作为,让基层工作更“到位”。
见习记者 葛蓓蓓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