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冯男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经审理查明,在杨女申请执行冯男合同纠纷一案中,虞城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9日判决冯男偿还杨女70万元欠款及利息,冯男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杨女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冯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冯男拒不报告财产,法院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后经查实,冯男个人银行账户内有大量的资金流动,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报财产,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干警多次传唤冯男,冯男置之不理,和法院玩起了失踪。法院决定对冯男进行逮捕,并将该案件移送虞城县公安局驻法院拒执犯罪侦查大队立案侦查。2023年7月23日,冯男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冯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有犯罪前科,根据冯男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