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栏主持:王 冰 绘图:胡莉萍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16日,张某与鲍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鲍某死亡,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鲍某家人87万元。判决生效后,鲍某家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现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鲍某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查明,事故发生后第三天,张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面积为112平方米的商品房卖给自己的姐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鲍某家人将张某夫妇诉至睢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协议,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交通肇事后应当知道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逃避执行债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其所有的房产卖给姐姐,该行为影响鲍某家人的债权实现,且其姐姐亦应当知道受让房产的价格明显不合理,因此鲍某家人有权申请撤销张某夫妇的转让行为。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张某与其姐姐之间房屋的转让行为,其姐姐将房产返还张某。
法官说法:睢县人民法院河堤法庭庭长聂松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转移财产国法不容。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