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3月1日起开展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
2月20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获悉,近日,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2024年河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2024年河南省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即将开展。
据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2023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如实向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联网认证结束后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的,也要履行申报程序,但不产生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对残保金继续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2024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2024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的时间为2023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起至2024年12月31日。
应注意的是,2023年派遣残疾人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2月29日前,按要求对上年劳务派遣残疾人情况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劳务派遣残疾人信息无法在联网认证系统录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应不予认定。
即日起,用人单位可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相关事宜;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记者 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