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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开曝光6起燃气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2024-02-07 07:28:50 京九晚报

  2月6日,记者从商丘市城市管理局获悉,临近春节,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执法监管,强化执法震慑,严厉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巩固“六查一打”专项行动成效,商丘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开曝光6起燃气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公开曝光的6起燃气领域违法典型案例包括在不具备安全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案,对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灌装液化气案,使用不合格连接软管案,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案,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案,旨在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和典型案例警示作用,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例如对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灌装液化气案:2023年11月2日,执法人员在商丘市吉祥液化气有限公司日常巡查时,发现该公司法人陈某正在为1只规格为15公斤已超期未检验液化气瓶灌装液化气,且已为该气瓶充装9.95公斤。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根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使用不合格连接软管案:2023年11月3日,执法人员日常巡查中发现文化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北某餐饮店,使用液化气连接灶头软管过长(两根,一根3.5米、一根3.8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要求,连接软管长度不应超过两米,执法人员对其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2023年11月14日,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该餐饮店仍未整改。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燃气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杜某予以行政处罚,罚款800元。

  商丘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提醒,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安危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每一个人都应成为燃气安全的宣传者、实践者和守护者,营造“人人参与燃气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环境,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力量。欢迎市民对身边的燃气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9。

记者 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