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有了标准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商丘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细化考核内容、优化考核程序、调整考核等级、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使商丘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有了标准,考核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
《办法》共18条,分为考核依据和意义、考核原则和主客体、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等级评定、结果运用、其他事项等7部分。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委托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办公室会同市政府食品安全委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加分项和减分项。
《办法》指出,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年度考核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考核得分排在前4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4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规定了“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被降级的9种情形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等直接评定为D级的6种情形。
《办法》提出了“考核结果为A级”等3种予以通报表扬的情形,要求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表彰,对各县(市、区)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考核结果为D级或者考核排名连续三年列最后3名的,约谈县级政府有关负责人,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者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约谈县级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办法》还强调,被约谈的县级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级等惩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记者 高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