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记者从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6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2022年1月1日起,我省一、二、三类行政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000元、1800元和1600元。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区域类别有所变动,商丘市区和永城市,此前均为二类行政区,我市其他县为三类行政区。自2024年1月1日起,结合行政区划调整及各地经济发展等因素,商丘市区由二类行政区调整为一类行政区,永城市及民权县、虞城县、睢县、夏邑县、宁陵县、柘城县分别保持原有的二类行政区和三类行政区。
调整后,商丘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6元;永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民权县、虞城县、睢县、夏邑县、宁陵县、柘城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6元。
据介绍,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内容。
根据要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积极调整单位内部工资制度。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各级人社部门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