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及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张某与魏某系某学院在校学生,双方同住一个寝室内,二者均未成年。2023年4月24日,魏某、张某因小事产生矛盾,魏某便叫来好友助阵,并对张某进行辱骂、殴打,导致张某因此受伤并前往医院治疗。
2023年5月15日,公安机关以魏某殴打他人作出行政拘留8日、罚款200元的处罚,考虑到魏某系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措施。张某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魏某支付医药费、交通费,并赔礼道歉。
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为最大限度减少对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案件办理法官包丽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就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家长耐心讲解,从情理、法理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角度入手,但双方意见悬殊,调解工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只能开庭审理。
庭审中,魏某及家属辩称,根据公安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已经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疗费用,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可知,魏某因琐事辱骂、殴打张某,导致张某受伤前往医院治疗,对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扣除魏某已经支付的医疗费2000元,魏某还需赔偿张某剩余医疗费用。魏某在宿舍内对张某实施辱骂、殴打,并叫来自己的朋友助阵,引得同班同学及宿舍楼其他学生前来围观,使得张某在学生中的评价受到影响,张某自身也承受了极大的精神压力。
综合考虑魏某的侵权方式及造成的影响,法院最终判决魏某支付张某剩余医疗费用,并通过在宿舍楼大门处张贴道歉信的方式向张某赔礼道歉,道歉信持续张贴时间不低于15日,道歉信的内容由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