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
11月2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告知书,提醒全市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在《办法》施行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对所使用的照明灯具情况开展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涉及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设施。
《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办法》施行之后,如发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等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拒绝生鲜灯美颜,还原食物本色。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12月1日起,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不得使用生鲜灯,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欢迎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记者 高会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