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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绘

长期未尽抚养义务 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2023-11-16 09:01:47 来源:商丘日报

  基本案情:杜某和闻某于2015年3月生育一子小杜。2017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小杜由母亲闻某抚养。但是,判决生效后,小杜一直跟随祖父母生活,闻某对其不管不问。2018年4月,杜某因病去世,此时闻某已经改嫁,但一直不愿将小杜的户籍迁出。如今小杜8岁了,因为户籍问题无法顺利入学。这些年,小杜一直和祖父母生活,感情深厚,闻某未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小杜也不愿再跟随闻某生活。于是小杜的祖父母向睢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闻某的监护权,指定祖父母担任小杜的监护人。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闻某作为小杜的监护人,未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的法定义务,继续行使监护权不利于小杜的健康成长,且小杜主观上不愿与闻某共同生活,愿意跟随祖父母生活,闻某亦同意转让监护权。综合考虑小杜的实际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院判决撤销闻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其祖父母为小杜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睢县人民法院河集法庭庭长李飞认为,监护权既是权利,更是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法院判决撤销闻某的监护权,并指定由孩子的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生活成长和维护家庭以及社会关系的稳定。此外,监护权被撤销,并不意味着不可恢复。法律规定除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之外,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监护人原谅的,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监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