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11月份,今年毕业的大学生有的已经找到满意的工作,有的还在寻找工作的路上。在严峻的就业环境下,人才资源市场存在诸多乱象,对于“职场小白”,求职过程和入职以后,一不小心就会踏入陷阱。诸多陷阱中,有一个叫“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不缴五险一金,转正后再缴”“时间太短,考察不全面,需要延长试用期”“换到新岗位,需要重新计算试用期”……据《工人日报》报道,一些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当作“廉价期”,存在克扣劳动者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多次约定或任意延长试用期甚至随意辞退劳动者等问题。
近年来,职场陷阱种类繁多,并不断更新。一些公司利用毕业生急切找工作的单纯心理,为其“量身打造”骗局。
有的在劳动合同上耍花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然而,现实中试用阶段不签劳动合同、仅仅签订试用期合同等情况比比皆是。
有的在使用期限上打主意。“试用”多久才正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现实中,试用期屡屡超期,甚至无端续期。
一些小微企业借试用期获取免费或低价劳动力,试一批裁一批,无缝连接,循环往复,一年内都不正式录用一个员工。不少求职者吐槽,“规矩”都是用人单位定的,一次次的试用期变成“廉价期”“白用期”,劳动者的权益仿佛被用人单位“压榨一空”。
求职者苦试用期乱象久矣!有法律法规明确规范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的职工待遇,为何试用期依然乱象丛生,成为职场“顽疾”?一方面,是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不惜以身试法。知情人士透露,像餐饮行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试用期的服务员要比正式员工薪资低20%至50%左右。另一方面,是劳动者维权成本高。劳动争议案件比一般的民事诉讼更复杂、周期更长,且难以保障司法救济目的的最终实现,初入职场的年轻人,微薄的收入也难以承受维权经济成本之重,往往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设立试用期,本意是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向奔赴”提供的缓冲地带,应该是双方的合作“磨合期”“耦合期”,现在成了一些用人单位用工的“侵权期”“压榨期”。顽疾还需猛药治,职场试用期这个“坑”,决不能让不良企业越挖越大。
劳动监察部门要“上心”,对企业滥用试用期等不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坚持“露头即打”,切实形成足够的震慑,大幅度提升其违法成本;劳动仲裁部门、司法机关也要“上阵”,经常查处、发布典型案例“敲山震虎”,让用人企业主动担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不敢在试用期上动歪心思打歪主意。
求职者也不能甘做“沉默的羔羊”、甘当被收割的“韭菜”,要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学会保存工资条、考勤表、视频、语言、文字、图片等,作为维权的证据。在遇到用人企业把试用期当“任性期”,随意“压榨”自己时,求职者要勇于说“不”,向执法部门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给不法企业“当头一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