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2023年11月7日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已经商丘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全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办理质效,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商丘、法治商丘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检察建议工作重要性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检察建议工作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维护法律权威、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切实增强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自觉性,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检察建议工作。被建议单位要通过落实检察建议,改进和完善相关工作、健全制度机制、推动社会综合治理、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商丘。
二、努力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质量
(一)突出监督重点。全市检察机关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服务社会发展大局,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执法司法和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深层次、普遍性问题,突出服务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国有资产保护、助推乡村振兴、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通过检察建议助力相关职能部门尽主责、补缺位,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治理合力。
(二)提高建议质量。全市检察机关要遵循监督性、司法性、程序性要求,依法将属于检察建议对象范围的单位、组织纳入监督全覆盖范围,消除监督盲区。建立检察建议案件化办理机制,实现线索管理、初核认证、调查核实、制发建议、跟踪监督等各环节流程化办理。制发检察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内容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加强对检察建议规范性、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的审核把关,提高检察建议质量。
(三)完善建议形式。检察机关应当聚焦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依法能动履职,立足商丘实际,充分发挥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功能作用,注重从个案监督上升到类案监督,加强对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运用,助推多发性违法情形、普遍性管理漏洞等问题源头治理。健全检察建议工作机制,规范检察建议格式,创建检察建议工作商丘模式,服务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商丘实践。
(四)坚持多方引智。检察机关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民利等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察建议,应当充分发挥好专家咨询委员、特约检察员、听证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专家、人才作用,将其相关意见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鼓励人民群众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微信平台及客户端等渠道提供检察建议线索,积极参与检察建议工作,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并及时回复。
三、积极推动检察建议的刚性落实
(五)依法支持配合。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检察建议工作,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调查核实、宣告送达等工作。有关单位、个人对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监督需要借阅、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咨询有关疑难、复杂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的,应当依法给予支持配合。
(六)按期整改落实。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履职或纠正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复议。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复核。
(七)加强跟踪督办。检察建议发出后,检察机关要通过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效果。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应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全市各级人大要依法对怠于履职单位督导问责,支持检察建议规范落实。
(八)建立抄报制度。检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应当抄报同级党委法治建设、平安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和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对一些涉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事项,可以抄报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对办案中发现的涉及地区、行业管理制度上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在向涉案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的同时,抄送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涉及违纪违法追责的,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四、深化拓展检察建议办理效果
(九)推动溯源治理。检察机关要坚持能动司法,注重以检察建议促进源头防范,推动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在源头、在诉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要深入分析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常态化开展类案监督,推动“一案一事整改”向“一类问题治理”拓展,促进一个行业、领域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避免大量矛盾纠纷涌入司法渠道,从前端化解矛盾纠纷、减少诉讼增量。
(十)防范化解风险。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检察建议为抓手,助力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有效防范个人极端风险,降低或减少公共安全风险,推进化解网络安全风险,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加强生态文明司法保护,积极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商丘建设。
(十一)开展以案释法。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紧密结合检察建议工作实际,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办案的程序和法律适用等,深入剖析问题发生的原因、执法司法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展释法明理和以案说法,加强检察建议工作宣传,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十二)强化代表联络。检察机关在办理检察建议过程中要注重联系人大代表,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律监督职能范围的代表意见、建议,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应从检察建议中选择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推送,为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提供参考。
五、切实加强检察建议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检察建议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大请示报告。检察机关每年应向同级人大专门报告检察建议提出和反馈落实情况。各级人大要注重听取检察机关关于检察建议工作的情况报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支持、落实检察建议工作。
(十四)积极协同联动。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机制。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等方式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线索移送等制度,推动协同治理,提升治理质效。
(十五)强化考核督办。健全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督促落实机制,加强督查督办,力求取得实效。市法治建设、平安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要将检察建议回复、采纳、落实情况纳入法治建设、平安建设考评体系,作为法治督察和平安建设督导事项。对收到检察建议不回复、超期回复或既不提出异议又不落实整改的单位,在考评中应强化结果运用。
(十六)加强调研宣传。坚持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为全市法律监督工作和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注重发现、培育和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提高群众知晓率,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检察建议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