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矩阵 在线读报 在线读报 客户端 商丘学习平台

柘城县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之陈青集法庭篇

“小法庭”释放基层社会治理“大能量”

2023-11-10 03:30:34 来源:商丘日报

柘城县人民法院陈青集法庭庭长杨华(右二)深入田间地头调解一起土地纠纷。

陈青集法庭位于柘城县东南部,肩负着陈青集、起台、洪恩3个乡(镇)13万多人的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有2名员额法官、4名书记员及1名调解员。

近年来,该庭充分发挥根植基层、贴近群众、了解民情的优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探索共建共治工作机制,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社区村镇,推动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法庭调解员诉前调解、法官诉中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形成动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的社会治理体系,让“小法庭”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中不断释放“大能量”,书写了为民服务的新篇章。

主动融入 打好参与基层治理“主动仗”

陈青集法庭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基础治理,深化法治宣传,在乡村广泛开展以案说法、以理送法活动。针对赡养、“五保”户的土地承包等共性问题,到村委会进行巡回审判。同时,以村委会为载体,与各乡镇司法所构建平台机制共建、矛盾纠纷共治的诉源治理格局,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

王某系柘城县起台镇高店村村民,其伯父系起台镇李集村“五保”户,王某与其伯父签订了“生养死葬”的扶养协议。在其伯父去世后,王某继续耕种其伯父的耕地,并要求确权在自己名下。李集村委会以王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要求王某退还本集体的耕地,双方引起纠纷。

这是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本案纳入调解程序后,陈青集法庭与起台镇司法所一起做调解工作,告知王某,土地所有权归于集体,不属于遗产,更不能继承。通过调解,让王某知道,即便后期未与村委会达成调解协议,在法庭开庭审理时,因为宣传和案例的存在,被告对判决结果是有心理准备的,虽然败诉,也能服判息诉,能够避免大批类似案件涌入法庭。此案最后以调解顺利结案。

分流化解 推动矛盾纠纷调解“挺在前”

陈青集法庭一直推动“社会调解在前、法院立案在后”的流程,依托诉调对接、诉非衔接,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流化解,推动矛盾纠纷调解“挺在前”。

他们为群众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纠纷解决方式,通过向乡镇政府推送案件的方式,将案件前端治理交给基层自治,法庭通过司法审查、司法确认等方式,为前端治理和人民调解提供坚强后盾。

李某民与李某军系左右邻居,李某民称李某军在翻建房屋时侵占其宅基地,起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李某军宅基地上的房屋、院墙和树木。在调解时,李某军的儿子李某与李某民发生争执,气愤之下将李某民的树木折断。李某民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树木损失。

因一起邻里纠纷衍生出两个案件,两个家庭的矛盾继续升级。按照诉源治理流程,此侵权责任纠纷先由乡政府、村委会两级基层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此案转入诉前调解程序,陈青集法庭调解员到现场再次调解失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区别,并指出双方的纠纷不属于司法诉讼受理范围,双方为此耗费的精力和时间更得不到双方预期的结果。

原、被告在村委会和法庭的推动下,通过亲戚说和,最终找到解决办法,达成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释法说理用好矛盾纠纷化解“金钥匙”

陈青集法庭高度关注进入审理程序的纠纷,加强释法说理,用好矛盾纠纷化解“金钥匙”,减少进入二审、再审的案件数量。法庭2名员额法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夯实理论功底,提高理解、运用法律精神的能力,努力实现审判业务能力专业化,坚持将释法析理融入审判实际的每一起案件,努力实现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

在审判实践中,他们坚持法理结合,认清地处乡村实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注重裁判文书说理部分的阐释,努力做到让群众“看得清、看得懂”。

在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中,谢某与孙某涛的弟弟谈恋爱期间,借孙某涛的车辆使用。谢某与其弟弟分手后,孙某涛要求谢某返还车辆,谢某同意返还,但双方对于车辆的磨损有分歧,且掺杂家务事矛盾,致使双方在诉前调解时各执己见。在开庭时,双方更是情绪激动,互不让步。

法庭根据双方的情况及引起纠纷的原由,向被告解释其败诉的理由及法律依据,以理释法、以情释法。同时,在判决书的法院认为部分,针对原告的诉请,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对支持部分写明判决依据,对不予支持部分写明原因,并对原因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并及时履行。

陈青集法庭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始终牢记司法为民初心,积极践行“走在基层、贴近群众、踏实办案”的使命,充分展现新时代基层法庭为民服务的新风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