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宁陵县人民法院用好“枫桥经验”推进多元解纷
“感谢法官不辞辛苦多方耐心调解,让案件得以了结。”近日,当事人刘某和屈某对宁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张庆生和执行法官吕峰表示感谢。
今年1月27日,被告寇某驾驶轿车与原告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与电动三轮车乘车人员屈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此次事故经宁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寇某负全部责任,刘某与屈某无责任。最后法院作出判决,因该车交有交强险,由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损失1.7万余元,赔偿屈某3.5万余元,剩余赔偿由寇某承担。寇某应赔偿刘某和屈某1.2万余元。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赔偿到位,但寇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刘某、屈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官经过电话沟通多方与寇某沟通,并在10月9日的集中执行中找到了寇某,迫于执行强大压力与法官的耐心和解,终使寇某同意履行义务。
近年来,宁陵县人民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诉源治理为切入点,以多元解纷为结合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平安和谐稳定,努力让司法更有力度、更有速度、更有温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满足感,打造了三个富有宁陵特色的“枫”景。
“枫”景之一:“家庭振兴计划”
宁陵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的鲜明特色,受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高度评价,为该院申报“全国优秀法院”提供了一个突出亮点,家事审判团队也被评为省级先进集体,荣立集体二等功。
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以来,该院城郊法庭被确定为“家事审判”专业法庭。为将创建工作落到实处,把家事审判做强做好,引导辖区开展“无讼乡村”建设,降低“万人诉讼发生率”,该院新一届党组提出以引导开展辖区全民“家庭振兴计划”活动落实“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的建议。
该院党组书记、院长田策认为,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治理是涉及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家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问题,是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也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他说:“如果把家事审判理解为治疗家庭病,属于‘治已病’,那么,‘升级家庭建设’就是‘治未病’。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家庭矛盾,减少家庭纠纷的发生量,也符合中国传统司法的‘无讼’价值取向。”
开展全县“家庭振兴计划”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和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落脚点。
“太感谢法院了,这么快就帮我结束了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如果不是法院,他在国外回不来,我真没办法。”仅用两天时间就拿到离婚调解书的姜某感慨不已。
原来,姜某(女方)与被告杨某(男方)2013年自由恋爱后结婚,被告是加拿大籍人,祖籍广西,仅能用中文进行简单交流。双方结婚后因工作原因聚少离多,男方在加拿大生活工作,女方则留在了河南。双方结婚多年没有孩子,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纠纷。女方告诉法官,二人的婚姻时间虽长,但婚后相处不多,双方也不想到对方国家生活,希望法院能够帮忙解除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
我国与加拿大有15个小时的时差,再加上语言的差异问题,办案人员李贡亮安排法官助理孙园运用网络与被告进行沟通、送达手续。在计算过时差后,孙园与男方取得联系,经调解并做工作,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庭当即为双方出具了调解协议,并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调解书。
原告史某(女方)与被告董某(男方)两人已结婚30余年,女方为二婚,再嫁时带着一儿一女,且身体残疾无法正常行走。二人结婚后,经济拮据,现两人孩子已经40岁左右,也都有了自己的孩子。董某脾气急,在教育孩子上说话冲,动辄吵骂,虽然为家人劳心费神,但家人仍很反感,史某还因此多次报警。接到法院通知后,董某一肚子委屈,表示想离就离。
宁陵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承办法官了解董某的意思后,凭借多年调解经验,意识到这是一场“赌气”的离婚,随后向当地村委了解男女双方家庭情况,并多次电话联系史某,疏通心结,最终史某表示不是必须离婚,只是想让董某改改脾气,过安生日子。法官随即通知双方坐到一起,当面化解双方矛盾,双方均认识到对方的不容易和各自的过错,最终均表示不再离婚。董某也承诺,以后孩子不让管的事坚决不过多干涉。
“不离啦,回去俺俩再过几年安生日子!”史某说。董某则表示:“谢谢法官,回去我不再管孩子的事,我们好好过日子。”
“枫”景之二:“四级调解模式”
结合农村矛盾纠纷繁杂的现状,宁陵县人民法院着力运用基层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不断创新完善调解机制,形成独具特色的“四级调解模式”。
一级调解由承办人化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二级调解由承办人主动和人民调解员、村干部结合,及时组织当事人到法庭或到调解网点进行调解;三级调解由法庭庭长与司法所长相结合,在法庭或司法所对当事人组织调解;四级调解是经以上方法无法解决但仍有调解可能,或疑难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由法庭庭长组织主管院领导与当事人所在地乡镇主要领导联合进行调解。经过层层调解,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四级调解模式”使宁陵县人民法院的矛盾化解效果显著提升。在重调解、优服务的基础上,他们一方面深化服务理念,推进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改革,全面开展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的有机衔接工作和诉前服务工作,安排专人进行诉前调解,另一方面引导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诉调对接工作,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及时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将一批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缓解法官办案压力,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果。
与此同时,宁陵县人民法院还制订民事审判庭考核制度,从完善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及时运用司法资源对辖区纠纷类型、特点、趋势进行大数据研判和预警,分析高发多发案件的深层原因,向辖区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防范化解意见建议,强化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考核,万人成讼率及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等进行明确考核。
原告、被告于今年2月在宁陵县某乡镇一饭店门口发生口角产生肢体冲突,导致原告住院。当地派出所对被告进行了拘留4日的处罚。原告住院费用1900余元,又追加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进行索赔,共计1万元。
诉前调解员张天生在被委派调解该案件后,立即以电话、微信、组织双方见面等多种方式进行调解。由于双方刚开始因为打架都有很大的情绪,调解员更多的时候都在做心理疏导。经过调解之后,双方情绪趋于平和,最终被告衷心表示自己行为过于冲动,并向原告道歉。调解员及时为双方拟定和解协议,双方签订后当场履行。
此案自案件被委派到诉前调解员手中,到双方当事人和解并履行,仅用了几天时间,体现了诉前调解工作的高效便民的特点。
田策说:“诉前调解能够使当事人更加主动地参与到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增强社会的稳定性、和谐性。”
土地是人民群众的重要根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土地权属纠纷也不断涌现出来,如果不及时化解,将会因小失大,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9月19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张弓法庭就在赵村乡花庄村委会圆满解决了一起因0.3亩土地而产生争议的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此案争议的土地一直由原告的叔叔承包,后原告的叔叔已去世,原告认为其叔叔去世,他的土地应该由他耕种。被告认为,原告的叔叔是五保户,去世后把土地上交给了村委会,村委会把0.3亩土地承包给了被告,且他于2016年取得了该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争议土地应归他所有。双方就此产生纠纷,一直持续多年,矛盾不断加深。后原告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随即到该村走访了解,邀请双方一同前往村委会进行协商调解,通过摆事实、讲法律的方式让原告方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写下了撤诉申请,承认被告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就此,一场多年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原告王某与被告宁陵县某学校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王某承建被告餐厅除钢架结构以外图纸设计的一切工程,包工包料。原告完成部分工程后,被告支付工程款33万元,后原告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原告仍未完成工程。被告另找案外人完成剩余工程,并支付案外人10.2万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合同要求支付下余工程款。原一审判决某学校支付原告完成工程面积按每平方米400元计算工程款,减去已支付案外人的工程款的余款。双方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某学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宁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法官阅读卷宗,从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认真分析,结合原告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认为简单减去支付给案外人工程费用,把剩余款给原告实属不当,应当按照原告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依据大量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多次作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枫”景之三:“家门口的法院”
为了让群众在家门口享受到全方位的司法服务,将更多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化解在基层,司法助力乡村振兴,宁陵县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征程,打造群众“家门口的法院”。
面对民事诉讼案件增多,严重影响审判质效问题,该院充分发挥基层法庭的重要作用,不断推进人民法庭的专业化、全能化。法庭只审理辖区民事一审案件,其中婚姻案件、民间借贷、土地侵权、邻里关系案件占比较大。由于案件数量较多,如何用有限的办案力量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该院将目标瞄准多元解纷。他们大力开展法治宣传、调解技能培训、法律知识培训等活动,在构建多元解纷机制方面做了很多有益探索。
石桥法庭成立“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小组”,将联络站设置在桃古集村委会,制度上墙、人员上墙。工作小组人员由石桥法庭法官、赵村乡司法所人员、赵村乡驻村第一书记、村委会成员等作为人民调解员、联络员。联络站主要负责调处涉及赵村乡辖区内本村及邻村的民间纠纷,并根据案件和群众需求适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提供法律咨询、法治宣传、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等工作,拓宽了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加强了诉调对接,实现了矛盾纠纷化解关口前移,使矛盾纠纷化解在乡村、化解在家中,真正做到“问题不出门,矛盾不上交”,走出一条诉源治理的新路径,从源头上理顺和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当事人李某今年90多岁,有3个子女,本应享受天伦之乐,却因赡养问题,3个子女有了矛盾。大儿子与母亲有过矛盾,两家很少往来。母亲去世后,大儿子也不愿意赡养父亲,对父亲置之不理。弟弟、妹妹看见哥哥不尽义务,也颇有微词。如今老人身体不好,需要药物治疗,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极其困难。但其儿子仍不愿赡养老人,万般无奈之下,老人只好把大儿子告上了法庭。老人希望自己的子女能够尽到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让自己安享晚年。
办案人员承办这起家庭赡养纠纷案件后,多次实地走访其子女并进行调解,讲解赡养老人是传统美德,不赡养老人是不道德的同时也是违法的。经过不断调解,最终三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他们每月共同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产生的医疗费共同承担。
真正把法庭搬到群众家门口,变被动收案为主动调解,是宁陵县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的新举措。
宁陵县人民法院各农村法庭还利用专门配备的流动巡回审判车,将法庭开在群众家门口,开在田间地头,便利诉讼双方当事人。他们不断扩大巡回审判范围,巡回开庭的同时为当地村民开展法律宣传,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教育目的。
9月7日上午,宁陵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在该县小段庄村巡回审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经查,两人系兄妹关系,同属于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户。1998年土地延包时,原被告所属的土地承包户共有李徐某、贾某等9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承包地总面积5.98亩。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比较普遍,如果审理不好就会引发一系列矛盾冲突。于是,办案人员决定到该村开巡回法庭。
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开展了一场与土地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普法宣传,并解答村民的法律咨询,实现了“以案释法”和“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目的。在现场旁听观摩本次庭审的小段庄村党支部书记李远华深有感触地说:“法院在案发地进行巡回审理,让群众‘零距离’接触庭审,通过案例受到法治教育,很及时也很有必要。”
宁陵县人民法院定期选取贴近民生的典型案件,特别是赡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件,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工作,走进乡村地头,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巡回审判拉近了法官与群众的距离,提高了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感,而且让更多老百姓能直观、全面、清晰地了解庭审活动,并通过身边的案例,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起到了很好的普法效果。
田策告诉记者:“近年来,宁陵县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呈现持续增长态势,给有限的审判资源带来巨大压力。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缓解法官办案压力,减轻当事人诉累,给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经济的纠纷解决途径,我们一直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致力于构建与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联络站,让服务功能由少变多,群众诉讼由难变易,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
文/图 本报融媒体记者 王 冰 通讯员 边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