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记者从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商丘市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在预售阶段时,需按照商品房预售标准和条件,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在修改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增加“本项目(小区)已纳入交房即交证服务项目”“本项目(小区)完成首次登记后,需向购房人提供全额发票和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转移登记材料”等满足“交房即交证”的条款。同时,需落实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制度,规范预售资金监管,全面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推行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协同办理、网上办理。
《意见》明确,在商品房竣工验收阶段,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要求,实施规划土地核实、房产测量、不动产测绘等“多测合一”,组织实施联合验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防空地下室竣工核实认可、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供水、供电、燃气、热力等专业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将消防工程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中,强化过程监管和过程纠偏。压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工程验收主体责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检测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提高消防验收效能。
据了解,如果项目实测后土地面积或建筑规模与出让合同存在差异,需核算指标修改出让合同的,应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补充协议,待房地产开发企业补缴出让金后,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确认书。在竣工验收阶段需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完成土地价款、报建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核算、清缴和归集。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及时申请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项目通过联合验收后,及时申请开展房屋面积管理、楼盘表确认、测绘成果审核入库等业务;及时补缴相关价款和税费,做好房屋首次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意见》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首次登记完成后,需及时通知并组织购房人准备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后,购房人可通过“商丘政务服务网”线上、不动产登记大厅线下两种途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现房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可合并办理。预告登记时已收取的申请材料或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申请材料在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时不得重复收取。商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电子证照同步推送。购房人可通过“豫事办”App、“商通办”App下载查看《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
《意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在达到交房条件时,及时将交房计划告知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并引导购房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行政大厅窗口等方式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向购房人开具不动产销售的应税发票,在交房日期前,将收房通知、购房发票、已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的转移登记申请材料提供给购房人。未通过竣工验收、未按规定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同时,购房人应及时缴纳相应税款、费用等,履行好“交房即交证”的个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