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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市中院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2023-10-09 07:54:20 来源:京九晚报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科学完善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商丘两级法院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审判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涉药品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维护药品管理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形成共同维护药品安全的浓厚氛围,近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两起涉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森、李某龙销售假药案。202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森、李某龙合伙在淘宝网售卖“特效腰腿疼痛灵”“参元壮骨康”“骨痛宁胶囊”等。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淘宝销售记录显示成功交易226单,金额共计23868元,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该“特效腰腿疼痛灵”“参元壮骨康”“骨痛宁胶囊”均系假药。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森、李某龙明知是假药,仍通过电信网络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森销售假药所得17868元,李某龙销售假药所得6000元,均属于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森、李某龙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被告人王某森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理。据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森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被告人李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4000元;被告人王某森退出的违法所得17868元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龙违法所得6000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本案典型意义:消费者进行网络购药时,要查看网售药店是否有公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核对相关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网购的药品收到后,要查看药品外包装有无破损;核对药品实物与包装、说明书,购买时与所展示的药品详情是否一致;查看标签或说明书是否写明药品的通用名称、主治功能、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内容。消费者使用药品后一旦出现异常反应,要立即就医。保管好购药小票以及药品包装和说明书等,一旦药品存在相关质量问题,可以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必要时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王某晗妨害药品管理罪案。被告人王某晗在其租房处储存La:tox(A型肉毒毒素100单位)药品,王某晗不能提供购进票据、药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质证明材料,违规销售该型药品。王某晗将部分肉毒素药品销售给郭某楠、王某君(均另案处理)后,郭某楠、王某君在明知La:tox(A型肉毒毒素100单位)药品没有取得药品注册资质等批准证明的情况下,违规给客户销售并注射该型药品。被告人王某晗非法获利12515元,已退回检察机关。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证明:被告人王某晗销售的涉案药品属于“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而销售,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晗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进口药品的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据此,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王某晗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本案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晗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进口药品的行为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人民法院对不法分子依法判处表明了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药品管理秩序的决心,警示了相关行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医疗美容时,要注意核查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及医护人员资质,选择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或者设置有医疗美容科室的综合医院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