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今年2月,刘女士带着不满3周岁的儿子丁某到某商场购物。在该商场免费对外开放的游乐场内玩蹦床时,丁某不慎受伤,面部出现大面积撕裂伤。刘女士认为,孩子受伤系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商场认为,娱乐设施是免费玩耍,并且标有“注意安全”警示牌,尽到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刘女士将商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商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2.4万元。
调解结案:永城市人民法院将该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李秀荣进行调解。经过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对丁某面部严重撕裂伤而花费的几千元医疗费并无争议,但对后续治疗费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僵持不下。调解员向当事人双方分别讲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并详细分析了双方在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丁某受伤时不满3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女士作为监护人,应对丁某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孩子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商场虽然在对外免费开放的游乐场所内张贴提示字样,却未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巡视,未尽到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存在管理方面的漏洞和过失,也应对孩子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经过调解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商场一次性赔偿原告儿子丁某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1.7万元,即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永城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团队员额法官孙芳介绍,本案中,丁某受伤地点是商场内部的儿童游乐场所,虽然场所是免费提供,但仍属于商场内部附属设施,旨在增加顾客逗留商场的时间以增加交易机会,管理者应当对在其游乐场所玩耍的儿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伤害发生。家长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即使孩子在游乐场内玩耍,也不能把监护责任全部转移给游乐场所有方,一定要检查娱乐设施的安全性,并看护好自己的孩子。